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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澳项目部联合泵房混凝土同条件试块送检涉嫌造假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作者:佚名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澳项目部联合泵房混凝土同条件试块送检涉嫌造假一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5日,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在现场巡视时发现,你公司三澳核电项目部混凝土施工人员在联合泵房(BPX)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送检过程中,因联合泵房1BPX14区、2BPX鼓网H区混凝土试块数量不足,挪用其他部位的5块混凝土试块直接加盖标识后替代送检。在发现问题后,你公司人员又用砂纸对试块标识进行打磨,试图销毁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你公司以下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管理工作程序》第5.2.4.1节,“由混凝土工程师按要求在取样点进行指导见证取样……每组试件所用的拌和物应从同一盘混凝土或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混凝土工程师须根据取样数量,按规范要求完成试件的取样及制作”,《防造假管理》第5.2.2.3节“在质量计划、ETF、国标资料签字放行环节中,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执行,落实先决条件检查,逐级核查施工产生记录是否真实清晰、准确、完整,包括核查签点记录、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及人员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等信息,杜绝离线放行、冒签字等行为,否则QC不予放行”和《土建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大纲》第14.3节,“项目部对涉嫌假冒和欺诈物项及造假行为的处理流程,根据需要可包括:隔离可疑物项;记录;评估影响;通知相应的内部组织;收集信息……根据需要与核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和其他适当机构分享经验教训和行动”。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三澳核电厂混凝土养护试块造假事件调查处理报告》和你公司管理程序、施工记录等文件为证。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3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24年4月3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4〕7号)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送达回证》和你单位《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复函》(建二函〔2024〕20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实施你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改正,并于改正完成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国家核安全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4年4月10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4月1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404/t20240416_1070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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